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吗?
由数人共同创建的合伙企业,其承担的债务,应当得到清偿。
在这种企业形式下,企业的所有者们被赋予无限的、相互替代的债务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假如企业自身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者所有的合伙人要求偿还产生的全部债务。
不过,合伙人之间也可以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自行确定以怎样的比例来分摊这些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